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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家中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 同样构成犯罪!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是施行。该法从法律的层面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防止,为切实保护家庭成员中的弱势人群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实际上,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之前,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都有零散的规定和保护,最为严厉的莫过于刑事处罚。

下面上海刑事律师为大家从刑事犯罪的角度分析一起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

郁某和江某是夫妻关系,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和一些经济问题,两人经常发生争吵。

2015年某日,郁某和江某又因经济问题发生激烈的争吵,郁某要求江某把存放在江某处的共同存款拿出来,但江某认为郁某拿钱是要去乱用,就是不给郁某。

一怒之下,郁某把江某关在家中卧室里,表示不把钱拿出来,就不江某其出门。几天后,江某的父母因无法联系上女儿,遂向公安报案。之后,警察在郁某发现已经被“软禁”了5天的江某,这才把江某解救,而郁某也因此被刑事拘留。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郁某的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家庭内部暴力问题,而是构成了刑事犯罪,在刑法上,郁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所谓的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公民有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身体自由权,该权利是公民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了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并没有身份上的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也就说限制家庭成员的身体自由权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

郁某将江某“软禁”在家里,剥夺了江某的人身自由长达5天,其的行为超越了《刑法》的底线,构成犯罪,至于他们两人存在夫妻关系,则完全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最终,法院认定郁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般情况下,家庭问题、家庭矛盾法律很难进行干涉,但任何事都有一个“度”的问题,超越了“度”法律就可以管了!为此,上海刑事律师奉劝大家,遇到家庭矛盾以和平调解为主,如果实在无法调和的,可以寻求司法帮助,千万莫要抱着“家庭内部问题,内部解决”想法,通过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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