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读书的赵某为能减轻家中负担并且积累自己的工作经验,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为自己谋一份工作。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得到了一个发单的工作,并交纳了160元的中介费。哪知赵某辛苦工作5天后,结算工资之时才给赵某5元工资便被打发了,连当初承诺40元底薪也消失。根据当地人社部门的说法,赵某此类的劳务合同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这下赵某连投诉都无门了。
赵某刚上大学,寻思着在上学的空闲期间找一份工作,既能培养自己的工作技能,又能赚点零花钱贴补家用。于是他在网上看到招聘公司的广告,便到该中介公司咨询兼职的事宜。
赵某与中介公司员工交谈甚欢,该员工表示公司承诺为赵某谋一份兼职工作,只需要赵某交付160元的中介费。赵某便爽快的交了费用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书。
第二天便接到了中介公司的电话,说请他去售楼中心,为该中心发传单,并承诺一天40元的底薪保障。赵某来到售楼中心,他亦得到售楼中心工作人员40元底薪的承诺,这下赵某彻底放了心。哪知工作5天后,赵某结算工资之时,却被告知工资只有5元。售楼中心工作人员的解释,工作5天只积5分,他们这里并非按照基本日薪而是按照发单客户回访率积分结算工资的方式。这让赵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
当赵某回去与中介公司交涉之时,中介公司表示当时给赵某介绍的工作人员早已离职,以前其所作的工作概不负责。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根据1997年颁布的《劳动法》若干意见里面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不属于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依照该法律的规定,赵某兼职的劳务合同是不属于我国《劳动法》保护范围,所以连投诉都无门。
现下许多大学生像赵某一样,向中介公司交纳相应的费用,让中介公司为其找工作,并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自认为签订书面协议之后便高枕无忧。然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的匮乏,他们并不知道他们所签订的协议书,根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